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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董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333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官池镇。被执行人董某某,男,198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羌白镇。本院执行魏某某与董某某借款合同纠纷(2016)陕0523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标的为1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董某某在2016年12月20日之前归还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借款15000元并承担其利息。对此,申请执行人魏某某表示同意,愿意放弃其它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523执333号案件执行终结。日后被执行人如不能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