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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5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北疆集团甘南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英华供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疆集团甘南供热有限公司,李英华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369号原告北疆集团甘南供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思山。委托代理人王冬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英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疆集团甘南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英华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疆集团甘南供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疆集团甘南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喜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乔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