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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6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6民初771号原告尹某某。被告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自立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崔 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