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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民初4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王大正与吴昌胜、冯玉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正,吴昌胜,冯玉芝,卫舟,陈宏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410-2号原告:王大正,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被告:吴昌胜,男,195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冯玉芝,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不详。被告:卫舟,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陈宏秀,女,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正诉被告吴昌胜、冯玉芝、卫舟、陈宏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王 蕾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