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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5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与上海闽寿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申寓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上海闽寿贸易有限公司,张华,张雄,上海申寓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柯阳贸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海闽寿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柯阳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5执10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郭为,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闽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华,职务不详。被执行人张华,男,1978年9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张雄,男,1982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上海申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显莲,职务不详。被执行人上海柯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卓春萍,职务不详。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标的:9,371,040.60元。申请执行人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上海闽寿贸易有限公司、张华、张雄、上海申寓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柯阳贸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本院(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4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9,371,040.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闽寿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上海市奉贤区海马路XXX弄XXX号全幢房产;被执行人上海申寓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上海市奉贤区海马路XXX弄XXX号全幢房产;被执行人张雄名下上海市奉贤区海马路XXX弄XXX号全幢房产,上述三套房产均设定大额抵押,本院已依法查封,查封期限至2019年1月30日。上述被执行人现停止经营,去向不明。除此之外,上述被执行人在本市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予以确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上海闽寿贸易有限公司、张华、张雄、上海申寓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柯阳贸易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无法处理。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沪0105执10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峻审判员 俞惠琴审判员 董幼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 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