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行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北京华磊邦得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人民政府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磊邦得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人民政府,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朝行初字第765号原告北京华磊邦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东八间房甲1号。法定代表人石向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涂五洋,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一波,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村甲1号。法定代表人刘涛,乡长。委托代理人武斌,男,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人民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杨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36号。法定代表人邢平芳,��长。委托代理人王培,女,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周湘梅,女,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干部。原告北京华磊邦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不服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人民政府、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腾退公告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4年4月14日,原告与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农工商总公司签订《租赁协议书》,并在租赁土地上建设“新西兰风情汽车文化小镇”。原告对“新西兰风情文化小镇”享有合法的承租权、使用权及经营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二被告不具备作出征收土地并要求腾退的主体资格,又未公示该地区非住宅补偿安置办法,更未向原告作出安置补偿,就联合多个部门仅仅依据两份文件直接要求原告腾退,违反法律规定,直接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二被告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非住宅腾退公告》违法。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人民政府辩称,一、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予裁定驳回起诉;二、《非住宅腾退公告》是一种就将要进行的相关事项进行告知的行为,而不是进行行政行为或者采取何种行政行为的行政决定书。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起诉。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辩称,2015年10月,为保证北京市第一道绿隔地区城市化建设将台乡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将台乡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相关区域内的非住宅制发了《非住宅腾退公告》,本机关未作出相关决定,也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修正》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被诉的《非住宅腾退公告》仅系二被告针对腾退事项进行的公示、告知,尚未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对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华磊邦得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原告北京华磊邦得集团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于���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军巍代理审判员 唐伟伟人民陪审员 丁京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冯兰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