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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704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李金兰与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4民初670号起诉人李金兰。委托代理人何炳尧,男,1943年12月8日出生,系李金兰丈夫。(代理权限:一般代理)。2016年3月29日,本院收到李金兰的起诉状,诉称:起诉人1985年在民办湖北函授大学鄂州分校工作,2011年根据市人社局通知起诉人办理了三类人员养老手续。2013年根据陈新林书记的批示人社局解决湖北函大鄂州分校98名人员的退休问题,起诉人未列入98名改办正常退休的人员名单之列。2015年8月23日,湖北函大鄂州分校为起诉人改办正常退休出具申请书,但鄂州市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市信访局出具情况回复,捏造起诉人1989年10月参加函校滨湖小学工作,1992年自动离开学校,前后参加学校工作不足三年的事实,不为其改办正常退休,致使起诉人至今未办理正常养老退休手续,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起诉人经济损失30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诉请涉及湖北函授大学鄂州分校社会保险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金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磊审判员 张 琳审判员 李华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凌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