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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终2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何玉琴与被上诉马邦勤、张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玉琴,马邦勤,张勇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25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玉琴,女,1957年9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子江,江苏真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邦勤,男,1955年2月6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勇,男,1977年6月21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上诉人何玉琴因与被上诉马邦勤、张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4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何玉琴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预交二审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何玉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夏海南代理审判员  白文虎代理审判员  刘 凡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冯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