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终2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何玉琴与被上诉马邦勤、张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玉琴,马邦勤,张勇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25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玉琴,女,1957年9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子江,江苏真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邦勤,男,1955年2月6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勇,男,1977年6月21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上诉人何玉琴因与被上诉马邦勤、张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4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何玉琴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预交二审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何玉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夏海南代理审判员 白文虎代理审判员 刘 凡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冯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