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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崔某甲与梁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甲,梁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837号原告崔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梁某甲,男,住柘城县。原告崔某甲诉被告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雪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崔某甲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崔某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崔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雪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