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23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符雅萍与农建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雅萍,农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3执13号申请执行人符雅萍,女,农民。被执行人农建伟,男,壮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符雅萍与被执行人农建伟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农建伟尚欠申请人雅萍15710元,利息及误工费1541元,诉讼费116元,合计人民币1736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农建伟已自动履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9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农恩华审判员 农建保审判员 邓昭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梁 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