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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执民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05

案件名称

陈寿伦与叶可家、林显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寿伦,叶可家,林显英,温州市印象加油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执民字第1190号申请执行人陈寿伦,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永嘉县。被执行人叶可家,男,196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被执行人林显英,女,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温州市印象加油站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岭曼头山脚。法定代表人:程丙颖,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温永商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寿伦与被执行人叶可家、林显英、温州市印象加油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林显英所有的温州丰果商贸有限公司的股权及被执行人温州市印象加油站有限公司所有的温州市欧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另发现被执行人温州市印象加油站有限公司已由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尚在清算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6年4月1日被执行人仍有执行款18803498元及利息、受理费、执行费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显英所有的温州丰果商贸有限公司的股权及被执行人温州市印象加油站有限公司所有的温州市欧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尚在处置过程中,被执行人温州市印象加油站有限公司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或以上财产可以处置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永执民字第11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谦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尤 聪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