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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利辛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高伟、李伟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利辛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高伟,李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3执178号申请执行人:利辛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利辛县。法定代表人:武体鹏,该××主任。委托代理人:苏昆,该××政策规划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张彦全,利辛县××集镇政府代征站站长。被执行人:高伟,男,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李伟伟,女,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利辛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高伟、李伟伟计划生育行政非诉(2016)皖1623执178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利行非审字第0003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郭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