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8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8民初966号原告孙某被告魏某原告孙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俊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被告魏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11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5月31日生育长子魏一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近年来,被告对家庭不尽义务,常年对我实施冷暴力,对我漠不关心,并对我无端的猜疑,现我与被告已分居近半年,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长子随被告共同生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原告向法庭出示证据:结婚证二张。被告魏某辩称,我对原告并不是漠不关心,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考虑到孩子现在还小,我不想与原告离婚,另外,我父母年龄大了也抚养不了孩子。我对原告没有冷暴力。我与原告没有分居,一直在一块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11月9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5月31日生育长子魏一某,现在龙头山乡二板村上幼儿园。近年来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时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被告在庭审中答辩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对原告没有冷暴力,与原告没有分居。在诉讼中,经调解双方终未能达成协议。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无债务,有债权50000.00元,原告陈述系黄艳龙借款50000.00元,庭审中,被告予以认可。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11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至今共同生活了五年多,并育有一子魏一某,应为美满的婚姻家庭。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时有争吵,原告虽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但原、被告夫妻感情未达到破裂程度,被告不同意离婚,并在调解过程中有积极挽回婚姻之诚意。考虑子女尚未成年,希望原告能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与被告多加沟通、互谅互让,修复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魏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审判员 王俊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天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