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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271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嘉峪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嘉峪关市宏方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峪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宏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271民初186号原告嘉峪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兰新西路XX号,机构代码:2243715XXX。委托代理人陶吉宝,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效非,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嘉峪关市宏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机构代码:7788857XXX。法定代表人高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蒲兵,该公司员工。原告嘉峪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诉被告嘉峪关市宏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吉宝、龙效非,被告宏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蒲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16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投资建设的钢材开平板及机械加工项目综合楼主体工程由原告承包施工。双方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加变更及签证的方式确定,合同价款中固定价格为每平方米1225元,暂定建筑面积为4041.36平方米,合同总价款为4950666元。双方同时就工程款的付款方式和施工材料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施工。被告将工程投入使用一年多,尚欠工程款976224元。据此,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976224元,并承担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判决指定履行期限期间的银行同期贷款2倍利息。被告辩称,对原告主张的欠付工程款金额无异议,原、被告于2015年12月才进行了结算,涉案工程至今未交工。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6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钢材开平板及机械加工项目综合楼修建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工期自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8月1日,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加变更及签证方式确定,建筑面积暂定4041.36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为1225元,合同总价为4950666元。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施工。2015年12月3日,原、被告就涉案工程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976224元。原告主张涉案工程已于2013年10月交工,提交2013年8月21日形成的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被告对该验收记录真实性无异议,抗辩涉案工程至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整体交验。原告陈述被告已于2014年10月投入使用涉案工程,被告认可使用了一层。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决算书、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施工协议如约履行。被告认可涉案工程综合楼已部分投入使用,且双方就工程价款达成结算协议,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976224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以交付之日计息;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计息。原告提交的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系施工过程中对主体结构质量的检验,不能证明其向被告交付工程的事实。原告就交工事实再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由于双方在2015年12月3日结算完毕,故利息自结算之日起计算,标准按照法律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嘉峪关市宏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嘉峪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76224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满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15元,由被告承担13562元,原告承担3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丽娟人民陪审员  张晓芬人民陪审员  马 妍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董佳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