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92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绵阳尚羽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四川天健明远实业有限公司、绵阳德荣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尚羽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天健明远实业有限公司,绵阳德荣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92民初499号原告绵阳尚羽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路南工业区*幢*层。组织机构代码:06449630-8。法定代表人李桂兰,总经理。被告四川天健明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警钟街**号福鑫鼎盛苑*栋*层***号。法定代表人赖荣辉。第三人绵阳德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普明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洪明。本院受理原告绵阳尚羽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天健明远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绵阳德荣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绵阳市高新区天辰建筑周转材料租赁站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尚羽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75元,由原告绵阳尚羽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均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顾鸿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