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5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王伟华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坪东路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坪东路分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5386号原告王伟华,男,1988年9月21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坪东路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东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负责人张庆铭,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华诉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坪东路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定于2016年4月1日9时30分于本院518法庭进行开庭审理,并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伟华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蹇 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