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02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曲淑云与中国能源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淑云,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2民初420号原告:曲淑云,女,194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荣兴镇红村小区。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文化街4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淑云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永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樊珈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