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15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唐明高、陆惠芹等与盛佩丽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明高,陆惠芹,唐雪楠,盛佩丽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15491号原告唐明高,男,1973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陆惠芹,女,1978年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唐明高(系原告陆惠芹的丈夫),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唐雪楠,女,2000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理人唐明高(系原告唐雪楠父亲),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盛佩丽,女,1960年12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日本。本院受理原告唐明高、陆惠芹、唐雪楠诉被告盛佩丽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需要涉外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唐明高、陆惠芹、唐雪楠诉被告盛佩丽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童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