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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民初02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秀云诉被告刘仲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秀云,刘仲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02130号原告马秀云。委托代理人马秀凤。被告刘仲彦。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秀云诉被告刘仲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诉争房屋现已收回,故申请撤诉。但保留另行向被告刘仲彦主张租金及损失的权利,遂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马秀云承担。审判员  叶芃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