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5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郭玉华与李华、董雯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华,李华,董雯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1018号原告郭玉华。被告李华,男。被告董雯静。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玉华诉被告李华、董雯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玉华于二0一六年四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华、董雯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玉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玉华撤回起诉。诉讼费600元由原告郭玉华负担。审判员 赵增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郭长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