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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5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郭玉华与李华、董雯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华,李华,董雯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1018号原告郭玉华。被告李华,男。被告董雯静。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玉华诉被告李华、董雯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玉华于二0一六年四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华、董雯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玉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玉华撤回起诉。诉讼费600元由原告郭玉华负担。审判员  赵增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郭长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