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1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陆军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1299号罪犯陆军,男,汉族,初中文化,1979年11月29日出生于江苏省宜兴市,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服刑。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7日作出(2008)宜刑初字第7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1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赃物折价款495272.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7月15日、2013年12月25日作出(2011)、(2013)宁刑执字第4375号、第1081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陆军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于2016年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以罪犯陆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陆军在服刑期间曾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未交纳罚金,未退出赃款。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陆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交纳罚金,未退出赃款,依法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