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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李藻桓与江阴市冶金液压机械厂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藻桓,江阴市冶金液压机械厂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民初630号原告李藻桓,男,汉族,1982年9月14日生,住江苏省沛县。被告江阴市冶金液压机械厂,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负责人葛李龙,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宋玉琦、陈兴,上海嘉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藻桓诉被告江阴市冶金液压机械厂(以下简称冶金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晓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藻桓、被告冶金厂的法定代表人葛李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藻桓诉称:他于2015年3月23日至冶金厂从事电工工作,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星期,试用期工资130元/天。3月31日,冶金厂以他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将其辞退,并与他结算了工资。2015年4月8日,冶金厂再次招用他,双方约定工资为155元/天(加班工资另算)。同年12月24日,冶金厂以电工岗位人员富余为由将他辞退,并结算了工作期间的工资。他认为冶金厂辞退他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且冶金厂从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他向江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逾期未受理,他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冶金厂:1、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0876元;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378.9元。被告冶金厂辩称:他厂与李藻桓签订了工资标准协议书,该协议书对工资标准、期限、规章制度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其效力等同于劳动合同。他厂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是因为李藻桓上班期间存在玩手机、迟到、旷工等违纪行为,且李藻桓的工作能力达不到他厂的要求。故他厂无需支付李藻桓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请求法院驳回李藻桓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3日,李藻桓进入冶金厂从事电工工作,同年3月31日,冶金厂以李藻桓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将其辞退并结算了全部工资。2015年4月8日,冶金厂再次招用李藻桓,双方约定工资标准为155元/天。2015年4月8日,冶金厂与李藻桓签订《工资标准协议书》一份,载明:甲方(冶金厂)与乙方(李藻桓)签订如下工资协议:一、乙方在甲方公司工作,2015年工资标准。按日计算,为155元/日(加班工资除外);二、新工资标准的计算日期为2014年12月26日至2015年12月25日;发放方式以公司规章制度为准;三、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工作管理制度以及其他公司制度和章程(具体参照公司规章制度);四、乙方如果主动离开公司,应提前2个月告知主管,并且在此期间做好工作交接;五、其他制度按照公司规章制度为准。2015年12月24日,冶金厂向李藻桓出具《辞退说明》一份,载明:“今冶金液压机械厂员工李藻桓,因工厂需要,目前只需要一名电工。”同日,冶金厂根据李藻桓在职期间的出勤天数与其结算了全部工资。2015年4月8日至12月24日,李藻桓共出勤225.2天,2015年4月8日至5月8日,李藻桓出勤27天。2015年5月至12月,李藻桓的月平均工资为4034元。2015年12月28日,李藻桓向江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逾期未受理,李藻桓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李藻桓提供的逾期受理案件征询意见书、工资结算单、辞退说明、工资标准协议书,冶金厂提供的考勤表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冶金厂应否支付李藻桓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冶金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一)关于冶金厂应否支付李藻桓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本院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及身份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必备条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冶金厂与李藻桓签订了《工资标准协议书》,该协议书主要载明了协议双方及李藻桓的工资标准,缺乏劳动合同应必备的其他条款,冶金厂与李藻桓亦未以其他协议的方式对劳动合同书应必备的内容进行约定,故冶金厂应自招用李藻桓的第二个月即2015年5月9日起每月向其支付二倍工资,扣除已经发放的工资,冶金厂应支付李藻桓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0721元[155元/天×(225.2天-27天)]。(二)关于冶金厂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构成违法解除的问题。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必须依据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及法律法规,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充分讨论,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冶金厂于2015年12月24日向李藻桓出具《辞退说明》,载明辞退原因系只需要一名电工,庭审中,冶金厂主张因李藻桓在工作期间存在迟到、玩手机等违纪行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冶金厂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李藻桓对此不予认可,冶金厂未就李藻桓违纪及存在劳动合同到期的事实提供相应证据,其在《辞退说明》中亦未载明系因此原因,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冶金厂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李藻桓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庭审中,双方一致同意以2015年5月至12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故冶金厂应支付李藻桓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8068元(4034元/月×1个月×2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江阴市冶金液压机械厂支付李藻桓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0721元。二、江阴市冶金液压机械厂支付李藻桓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068元。上述款项合计38789元,由江阴市冶金液压机械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李藻桓。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江阴市冶金液压机械厂负担(李藻桓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元,由江阴市冶金液压机械厂直接向他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江阴市冶金液压机械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李藻桓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代理审判员  王晓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凌忆赟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