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民一初字第1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左勇与易尚明、周金香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勇,易尚明,周金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湘民一初字第1718号原告左勇。委托代理人李细科(特别授权),湘阴县湘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易尚明。被告周金香。原告左勇与被告易尚明、周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勇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细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易尚明、周金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左勇诉称,他经易勇军介绍认识被告易尚明,因被告易尚明经营碎石场需要资金周转,于2015年12月12日向他借款105100元,双方约定了利息及归还日期,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因此借款发生在被告易尚明与被告周金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故被告周金香对上述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由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借款1051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涉诉费用。被告易尚明、周金香没有向本院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易尚明与被告周金香系夫妻关系。2015年12月12日被告易尚明向原告左勇借款105100元,出具了欠条,载明“甲方:易尚明身份证号:430624195909132416今借到乙方:左勇(身份证号:430105198707181516)现金人民币(大写)壹拾万伍仟壹佰元,(小写¥105100元)。借款期限为:壹个月,从2015年12月12日到2016年元月12日。借款利息为2%(月利率)。违约责任:如果甲方不能按期归还本息,应支付借款总额20%的违约金。借款地址:水岸东湖商街4栋105。欠款人(甲方):易尚明电话:1390730****见证人:易勇军,身份证号码:430624197611144413,电话:133073034612015年12月12日”。被告易尚明至庭审时没有偿还上述欠款,原告左勇遂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由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借款1051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涉诉费用。庭审中,原告左勇陈述易尚明借款时陈述的用途是碎石场需要资金周转,对利息的诉讼请求,原告左勇明确要求按约定的利率从欠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原告陈述债务构成为2015年12月12日被告易尚明借款10万元,再加上易尚明以前所欠的5100元,合计出具了一张欠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湘阴县民政局补发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证实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有原告提供的由被告易尚明出具的欠条,证实被告易尚明欠款105100元的事实,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一、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二、两被告是不是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关于焦点一,原告提供了由被告易尚明出具的欠条,该欠条约定了所欠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息、违约责任。因被告没有到庭抗辩,也没有提供证据推翻这份欠条,因此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关于焦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在本案中,被告周金香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告左勇与被告易尚明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因此,被告周金香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易尚明、周金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左勇借款人民币本金1051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本金105100元,月利率2%,从2015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被告易尚明、周金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飞涛人民陪审员 胡志华人民陪审员 熊安球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符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