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3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胡某某、赵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胡某某,赵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561号原告叶某某,女,汉族,1953年1月2日出生,农民。被告胡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赵某某,女,汉族,农民。原告叶某某与被告胡某某赵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代忠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璐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