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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2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李德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李德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2268号原告XX,女,汉族,1969年5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曾海培,四川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德鹏,男,汉族,1974年4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李德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号像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XX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小卫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诗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