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2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李德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李德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2268号原告XX,女,汉族,1969年5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曾海培,四川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德鹏,男,汉族,1974年4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李德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号像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XX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小卫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诗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