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7501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骆淑兰与郭立军相邻采光日照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淑兰,郭立军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7501民初13号原告骆淑兰,女,192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京城林业局。委托代理人于法义,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京城林业局。被告郭立军,出生日期不详,男,汉族,住东京城林业局。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淑兰诉被告郭立军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淑兰于2016年4月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淑兰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骆淑兰负担。审 判 长 褚英俊人民陪审员 程秀军人民陪审员 谭 芹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