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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执1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沈立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1275号申请执行人沈立江与被执行人张惠良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杭萧瓜督字第554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沈立江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9执127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睿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朱剑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