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刑终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某、陈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刑终279号原公诉机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1993年12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陕西省蒲城县龙池镇平头村*组。2015年4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某,无业。2015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陈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3月2日作出(2016)苏0505刑初60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赃款按损失比例发还相关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张某、陈某按照各自参与犯罪的金额发还相关被害人。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苏州虎丘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5刑初6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可    华代理审判员 赵园园代理审判员纪长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周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