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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1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1民初250号原告李某,男。被告陈某,女。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晓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田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