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1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1民初250号原告李某,男。被告陈某,女。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晓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田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