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03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有禄与张正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有禄,张正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3执172号申请人张有禄。被执行人张正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三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故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403执1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义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王 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