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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3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有禄与张正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有禄,张正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3执172号申请人张有禄。被执行人张正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三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故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403执1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义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王 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