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2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兴路支行与郏县方氏磨具有限公司、马陆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兴路支行,郏县方氏磨具有限公司,马陆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02执80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兴路支行,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赵海涛,行长。被执行人郏县方氏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被执行人马陆野。本院在办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兴路支行申请执行郏县方氏磨具有限公司、马陆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民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毫占执行员 樊亚斌执行员 赵寰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娄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