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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苏执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李运英、雷艳、白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运英,雷艳,白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苏执字第1022号申请执行人李运英,联系方式。被执行人雷艳,被执行人白利,李运英申请雷艳、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郴苏民初字第14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运英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郴苏民初字第14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中权审 判 员  曾 燕审 判 员  钟 检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小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