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1民初1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1610号原告赵某某,女,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冯某某,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贺金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乔 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