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3民初1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3民初1674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马某某,男。审理中,原告提供的被告马某某的住址无法送达,且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其他明确住址,致使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马某某的明确住址,故应当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免收。审判员 马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崔新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