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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3民初1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3民初1674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马某某,男。审理中,原告提供的被告马某某的住址无法送达,且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其他明确住址,致使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马某某的明确住址,故应当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免收。审判员 马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崔新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