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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3民初1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宝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宝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3民初1556号原告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法定代表人左强。委托代理人徐大勇,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耕辰,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蒋立诚。第三人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北省承德市。负责人魏洪如。第三人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于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第三人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279.5元,由原告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唐春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胡鹤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