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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3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刘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刘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曲阳县运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3民初491号原告:黄某某,男,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朝阳街路东11号。负责人:杨保欣,经理。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驻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三街东、黄河路南、绿城黄河锦园1栋7层、8层。负责人:张跃,经理。被告:曲阳县运通运输有限公司,驻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北环路。负责人:杨运增,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被告曲阳县运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卫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荆梦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