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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民终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刘晓娟与固安县房多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莫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固安县房多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刘晓娟,莫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民终3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安县房多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交通队北侧京开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潘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谷贺东,固安县固安贺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晓娟。委托代理人:王彦峰,固安县温泉园区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莫娟。上诉人固安县房多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晓娟、原审被告莫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固民初字第2344号民事判决,固安县房多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法定代表人潘棟及委托代理人谷贺东、被上诉人刘晓娟及委托代理人王彦峰与原审被告莫娟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晓娟(乙方)与固安县房多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房多多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转让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将其名下持有的固安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孔雀新城倩园40号楼1单元1002室房屋转让给乙方,转让价为467640元,双方约定,如乙方放弃购买房产,则定金不退,若甲方违约另售,则甲方将定金返还乙方(其中包括购房定金伍万元,已收中介费壹拾伍万元整,合计贰拾万元整)。协议签订后刘晓娟向房多多公司交付款项200000元,此业务由房多多公司职工莫娟经办。后刘晓娟与房多多公司解除协议,房多多公司退还刘晓娟50000元,下欠150000元由房多多公司和莫娟出具了欠条,同意于2015年9月20日之前还清,此事务由刘晓娟之母王全叶代为办理。下欠款项房多多公司未付。2015年9月21日至9月29日150000元的贷款利息为210元(150000元乘以5.6%除以360乘以9)。一审法院认为,刘晓娟与房多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转让协议后,又对协议协商解除,房多多公司在协议解除后退还了刘晓娟50000元后,对剩余150000元给刘晓娟方出具了欠条,并同意于2015年9月20日之前还清,房多多公司应按约履行。莫娟为房多多公司职工,其行为系职务行为,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公司承担,其个人不承担责任。刘晓娟要求房多多公司返还150000元购房款及利息21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院予以支持,对刘晓娟要求莫娟承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六十四条之规定,判令房多多公司于判决生效五日内退还刘晓娟购房款150000元及利息210元。莫娟不承担返还购房款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70元,由房多多公司负担。房多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涉案房屋系房多多公司从房屋实际持有人张俊男处转来,收取的200000元房款全额交给了张俊男。房多多公司发现涉案房屋不存在后,为减少刘晓娟损失,在征得张俊男同意后解除了与刘晓娟的协议。张俊男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应中止审理。一审时房多多公司因客观原因未到庭,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刘晓娟二审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莫娟二审答辩称,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没有意见。本院二审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房多多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调取涉案房屋实际所有人张俊男因诈骗被固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的相关公安案卷,拟证实房多多公司所收200000元房款全额交给了张俊男。房多多公司提交张俊男2015年8月28日书写的收条复印件及张俊男身份证复印件,拟证实刘晓娟交的200000元房款转交给了房屋所有人张俊男。刘晓娟发表质证意见称,对房多多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且不属于二审期间的新证据,一审法院依法向房多多公司送达了举证通知书,规定了举证期限,房多多公司收到后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在二审期间提交不属于新证据的范畴,且内容上多处涂改,亦不能证实是收取了房多多公司关于涉案的房款。即使张俊男收款事实存在,也仅能证明房多多公司同张俊男之间存在另一个房屋买卖关系,与本案无关,刘晓娟不认识张俊男,也没有与张俊男发生任何合同关系。莫娟对房多多公司提交的证据没有意见。本院认为,刘晓娟与房多多公司签订商品房转让补充协议,后经双方协商予以解除,房多多公司退还刘晓娟50000元后,对余欠150000元出具了欠条。本案所涉及的商品房转让补充协议的签订、款项的交付与返还均发生在房多多公司与刘晓娟之间,刘晓娟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及欠条诉请房多多公司返还购房款及相应利息,理据充分,应予支持。房多多公司主张将200000元交付给房屋实际所有人张俊男因此不应返还刘晓娟诉请款项的观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无需因张俊男涉嫌刑事案件而中止审理。房多多公司主张本案应中止审理的观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房多多公司在二审期间申请调取的张俊男在公安机关的相关案卷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支持。房多多公司在二审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房多多公司一审期间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在二审期间的诉讼权利完整享有,其抗辩理由即上诉理由是否得到支持,均非因其缺失诉讼权利与否导致,一审期间的缺席审理未致本案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偏颇。房多多公司主张一审时因其未到庭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观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房多多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固安县房多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曹 怡审 判 员  王荣秋代理审判员  齐向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邓雪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