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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6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同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6民初1277号原告田某某,女,198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罕井镇。被告同某某,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秦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薛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