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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民终1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大连市中山区秀月乐哈哈超市与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市中山区秀月乐哈哈超市,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18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中山区秀月乐哈哈超市。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景山街23号一层公建。经营者:龙伟。委托代理人:王冬妮,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佟金香,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中山区秀月乐哈哈超市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上��人大连市中山区秀月乐哈哈超市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大连市中山区秀月乐哈哈超市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中山区秀月乐哈哈超市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中山区秀月乐哈哈超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贾春雨审 判 员  王家永代理审判员  周欣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郭一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