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民初1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1803张雪梅与刘国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1803号原告张某某,女,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委托代理人李兆峰,内蒙古善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天津市西青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之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二0一六年四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爱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高俊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