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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民终1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江苏宏澄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宏澄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终11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中山北路12号。法定代表人余盛通,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宏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人民西路132号。法定代表居晓文,该公司董事长。江苏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4)澄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杰明代理审判员  王静静代理审判员  景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徐冬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