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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02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房秀艳与安海明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秀艳,安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02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房秀艳。被执行人:安海明。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房秀艳与被执行人安海明(2013)双民一初字第00873号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安海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房秀艳经济损失费、诉讼费、执行费、公告费及利息,(已给付)。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3)双民一初字第008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关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