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02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房秀艳与安海明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秀艳,安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02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房秀艳。被执行人:安海明。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房秀艳与被执行人安海明(2013)双民一初字第00873号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安海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房秀艳经济损失费、诉讼费、执行费、公告费及利息,(已给付)。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3)双民一初字第008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关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