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04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朱维美与郭佰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04民初103号原告朱某某,女,1968年12月20日生,汉族。被告郭某某,男,1967年4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朱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好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金慧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韩洪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