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5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与王利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王利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5民初79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住所地资中县重龙镇西街163号。负责人孙杰,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勇,男,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杜秀林,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职工。被告王利君,女,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与被告王利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于2015年3月29日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利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撤回对被告王利君的起诉。审 判 长 李晓玲审 判 员 谭春英人民陪审员 李菊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周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