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59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曾因赌博于2010年1月2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丽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C×××××小型轿车从瑞安市上望街道驶往安阳街道方向。0时15分许,途经安阳街道罗阳大道与塘河北路交叉口时,被设卡交警查获。0时25分,被告人陈某被提取血样。经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蔡某的证言,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抽血录像,呼气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涉案路段及车辆照片,驾驶证,行驶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文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李 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