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民终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6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农村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农村居民。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碚法民初字第0564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李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李某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 泽代理审判员 李 娅代理审判员 陈义熙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白耀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