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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5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洪某某申请中国某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某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5执220号申请执行人:洪某某,男,1954年7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申请执行人: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云南省临沧市。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洪某某申请执行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大中民终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洪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以下同)511895.15元。经本院执行,于2016年4月1日执行511895.1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大中民终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美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