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3民初1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开鲁县天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胡艳钊、林福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鲁县天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胡艳钊,林福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1456号原告开鲁县天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开鲁镇南关村。法定代表人吴志军,系公司经理。被告胡艳钊,男。被告林福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开鲁县天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胡艳钊、林福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鲁县天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于二0一六年四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开鲁县天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予原告开鲁县天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00元,由原告开鲁县天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牛启程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