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执字第3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刘胜敏与涂贤新、涂世育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胜敏,涂贤新,涂世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3627号申请执行人刘胜敏,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晴隆县。被执行人涂贤新,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涂世育,男,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申请执行人刘胜敏与被执行人涂贤新、涂世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惠民初字第16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16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傅泽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