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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91执57-66,70-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余嗣君与所罗门游戏(深圳)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执行案执行裁定���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所某某游戏(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91执57-66,70-71号之一(2016)粤0391执57号申请执行人余某某。(2016)粤0391执58号申请执行人范某某。(2016)粤0391执59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2016)粤0391执6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2016)粤0391执61号申请执行人董某。(2016)粤0391执62号申请执行人汤某。(2016)粤0391执6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2016)粤0391执64号申请执行人曲某。(2016)粤0391执65号申请执行人蔡某某。(2016)粤0391执6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2016)粤0391执7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2016)粤0391执71号申请执行人樊某。被执行人所某某游戏(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余某某、范某某等十二人与被执行人所某某游戏(深圳)有限公司劳动纠纷十二案,深劳人仲案【2015】8418-8429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从被执行人所某某游戏(深圳)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皇岗商务中心支行XXX划扣人民币285760.69至本院账户,其中,执行款人民币282,646.00元划入申请人余某某、范某某等十二人账户内,执行费人民币3114.69元划入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的账户内。本院认为,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114.69���已由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 海 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顾婧(兼) 百度搜索“”